通知书将向原告或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进行发放,以标记该人士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已获得正式受理,同时通知他们关于相应的
诉讼权力和义务,以及如若不能及时缴纳
诉讼费用,则可能面临法庭判决撤销的风险。同时,倘若通知书是面向被告发放的,那么它主要是为了提醒被告,他/她已经被他人提起了
诉讼,并需知悉对应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此外还需要规定期限内提交
答辩状。在法定期间内,举证通知及
传票这两种文书也会伴随通知书一起送达至相关诉讼参与者手中。
其中,举证通知主要用来告知这些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准备的
证据材料;而传票则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流程编制并发放给非本案
当事人(也称为“案件当事人”),用以告知他们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参加诉讼活动、履行各自的诉讼责任,这份文书具有强制性的司法约束力。当案件得到正式受理后,传递给双方当事人的传票通常是他们参加庭审或者参与
证据交换的邀请函。传票也常常作为
审判人员允许当事人进入法院的签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