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于由台风引发的各种自然灾害所带来的
财产损失并未设立专项
赔偿措施;
然而,为了体现对部分遭受严重灾害损失地区的关注与关怀,国家会提供相应的补贴与补偿措施以缓解受灾者们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苦。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灾害应急救助,这是针对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时可能面临的立即救援和转移安置需求,以及解决他们在应急期内由于经济拮据而无法应对的吃饭、穿衣服、住宿、就医等问题而提供的紧急救助措施,以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
2)遇难人员
家属抚慰,这项政策旨在向每一位因为灾害而失去亲人的家庭发放
抚慰金,以此来表达我们的关切和哀悼之情。
3)过渡性生活救助,这个项目主要用来协助那些因为灾害导致
房屋倒塌或者严重受损而无家可归、
收入来源中断、自我救助能力不足的受灾群众,为他们解决在灾后过渡阶段遇到的基本生活难题。
4)倒塌及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其宗旨在于帮助那些因为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者严重受损的受灾群众建立起基本住房,也同时关注那些住房受到一般损害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修缮支持,让他们可以重新回到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