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指在国家及其
行政机关实施公务活动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导致损失时,由国家本身肩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字面含义是指政府部门及其
从业人员在运用职权时,不循规蹈矩,导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受到损害,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并非是政府部门随意慷慨解囊,而是基于其
违法行为给受害者的权利构成了侵害,而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
赔偿。
具体来说,就是当错误的施政机关具备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自觉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