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连续
旷工达三日之久的员工,在一个自然月内累积旷工超过五天的情况,均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此时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当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时,公司可直接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并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当给予
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因此,公司有必要将旷工的性质予以明确量化和条文化,以作为统一的管理标准。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严重违纪而被离职的员工,公司并无义务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换言之,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将旷工的定性及其严重程度规范化、体系化,例如定义连续旷工三日,或在一个自然月内有累积五日以上旷工情形即视为严重违纪,进而公司有权依法终止与其间的
劳务关系。
3.在
劳动法中,并未对何种情况下公司具有
辞退员工的权力做出细致规定,但是仅规定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便可采取
解除合同的措施。因此,对于被解雇员工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理应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