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并不必然拥有物业之所有权身份。所谓业主,乃是房屋及相应附加设施的实际拥有者,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个体(如自然人、
法人等)或者特定组织的代表,不论其来自哪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可能成为业主。与此同时,业主也有资格享受物业的各项权益,例如使用、管理以及获得利润等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
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