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户口本上的
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修改手续。通常来说,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首先,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合法委托的
监护人书写并签署正式书面申请书(包括变更缘由,明确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风险等内容);
其次,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原件(在无法获取该证书时,须提供经核实的助产士及知情人的
证人证词材料,同时附上出生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第三,携带原始户口簿与居民
身份证原件;如有工作单位者,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文件及其原始档案记录;
最后,携带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