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居住权与
使用权之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性质上呈现出不同之处,居住权乃是属于用益
物权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持有者有权对他人所拥有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享有占用以及使用的权益;而房屋的使用权则主要指向了对该房屋所拥有的实际享有权能,尤其是在涉及到房屋租赁行为的交易过程中,达成交易的核心往往是房屋的使用权。
其次,在获取途径上两者亦存在显著差异,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既可依据
遗嘱或遗赠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并
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现;
然而,对于房屋使用权而言,其却无法像所有权那样进行出售、
抵押、赠与、
继承等相关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