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
回扣是否构成
行贿犯罪的问题,答案并非绝对。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在经济活动中,若有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国家公职人员给予
数额较大的财务,亦或是以各种名义为借口,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或手续费等形式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
行贿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如果给予回扣的对象并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便不能被判定为
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