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方的法律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司欠税所导致的责任均需由法定
代表人和/或股东来共同承担。关于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有着明确的界定,即当公司股东滥用他们所享有的
公司法人独立身份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以此规避
债务时,如果因此给公司
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们就必须承担起连带的债务负担。换句话说,公司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独立
法人地位的实体,拥有自己专门的法人财产组,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
使用权。公司需要全方面地凭借自己拥有的全部资产来负责其所负的所有债务。而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则可以通过自己缴纳的
出资额度来限制自己对公司的责任。同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需要以其认购的股份额度来严格规定其对应的责任。
然而,即便如此,这些股东仍然需要为公司欠税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这项义务的前提条件就是公司自身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
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