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中的“
一房两卖”现象往往被认定为
欺诈行径。这是因为卖家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家。依照法律观点来看,卖家在与第一位买主达成共识之后,尽管其对该房产的处置权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他仍然选择与第二位买主
签署合同,这无疑体现出卖家主观上的恶意。对于受害的买家来说,他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先前的
买卖合同,让卖家偿还己方所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且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同时有权要求卖家负担已支付购房款一倍以下的
损害赔偿。假如情况特别严重的话,卖家甚至还需要承担
刑事方面的责任,然而具体的法律后果以及各
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必须在考虑到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各方错误程度以及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之后才能最终明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