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赁合同项下,因
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押金返还事宜,需依照租赁合同中所明示的详细规定予以判断。通常而言,倘若租赁合同清晰无误地约定提前结束租赁期限构成
违约行为,且押金将不予返还,在此种情况之下,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房东便有权利扣除押金。然而,若租赁合同对此未予明确规定,抑或是约定条款模糊不清,则押金的返还问题应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假使承租方在未完成
租赁协议期限之前提早解约,从而导致房东遭受实际
经济损失,房东理应向承租方出示相关
证据以佐证其所受损失的确切数额,然后从已收取的押金当中扣除相应部分,最后将剩余的款项退还至承租方手中。若双方
当事人对押金返还事项产生争议,首先建议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上属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请,或者诉诸于司法机构等公正场合,例如通过法院
诉讼程序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