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遭遇破产危机之时,关于其
违约责任负担的问题显得尤为复杂深邃。
首先,业主们如果已经支付了
购房款项但是尚未获得房产的,他们可以依法申报自己的权益,即在破产情况下他们仍然享有参与
清算并获得本息返还的权利。
当然,如果所签署的
购房协议被认定为消费性质,那么这类合同将在整个
破产清算过程中具有优先权,排列在其他普通
债权人之前得到清偿。
然而,随着开发商破产的发生,可能出现诸如无法按时交付房产、房屋建设标准未能达到预期等种种违约情况。
对此类
逾期交房的行为,业主们有权依据既定的购房协议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支付
违约金的请求。
如若在
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足以抵消实际损失,业主们也可以进一步诉求,要求
赔偿其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
在
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机构将会对开发商的各类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与处理,最终决定是继续执行合同还是
解除合同。
若是选择解除合同,那麼业主们已经支付的款项将作为
破产债权进行登记上报。
因此,关于违约责任负担的具体状况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清算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