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纯粹的
同居关系本身是无法直接赋予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所拥有房产的
继承权的。
正常情况下,继承权的产生往往源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
扶养关系。
即便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
同居生活,若未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通常也难以依据同居事实来获取房产的继承权益。
然而,在同居过程中,倘若某一方对于房产的取得或者增值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比如共同出资购
买房屋、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等等,在面临房产分割问题时,法院或许会根据其实际付出,给予适当的份额分配,但这种做法并非基于继承权,而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的法律理论。
简而言之,仅仅是因为同居这个简单事实,无论是时间长短如何,都不足以让一方自然地享有房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