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新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动物致害所引发的
侵权问题,其主要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概述如下:若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该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需负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就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政府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合理的推辞和逃避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弃或逃跑的动物在遗弃或逃跑期间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这部分责任仍然由原来的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来承担。
当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动物对他人的损害时,受害方既可以选择向责任方
追讨损失,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第三方要求
赔偿。
最后,如果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赔偿了受害方之后,发现第三方才是真正的责任方,他们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