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未持有预售许可证便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约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约。
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法条,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必须事先获取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若未获得此项许可证明即擅自签订预售合同,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然而,在
诉讼启动之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该合同仍将得到法律认可的效力。
但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未能获得预售许可,那么这样的合同势必将被判定为无效,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退还先前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
孳息、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同时具备向卖方索取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数额的
赔偿责任的权利。
总而言之,是否拥有预售许可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具体的处理情况还需要依据实际事例以及相关
证据因素进行深入地分析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