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与其所附随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两者并不是必然地发生冲突和排斥。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支付违约金更多的是从违约角度出发,它被视为对违反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一种具有惩戒性质的经济制裁手段,然而,这并不代表违约方就可以因此而免除其应尽的竞业限制义务。
除非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即支付违约金之后便可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即便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也仍然需要依照协议中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例如
违约行为的恶劣程度、给用人单位带来的
经济损失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约定等等,从而做出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