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案偷
逃税费行为的
立案标准,主要参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纳税人实施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
违法行为,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申报通知后仍拒绝申报或者提供
虚假的纳税申报资料,导致其未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形,若其所涉及的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则将被视为符合
立案条件。
例如,当偷逃
税费数额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逃税费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以上时,便可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类似上述手段,导致其未能足额缴纳已扣、已
收税款的情形,若其所涉及的未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金额同样达到一万元以上,并且占据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亦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区差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