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纠纷诉讼受理地点的确定原则,主要是依据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比对与考量:
首先,倘若合同中已经就
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在
法律效力上得到了承认,那么便需依照大家共识的约定来确定审判地点。
其次,假使未能作此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
然而,对于
合同履行地的界定却相对复杂,例如涉及到货币交付的情形,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在涉及不动产交付的情况下,不动产所在地自然也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等,它们在
诉讼地点的规定上亦有各自独特的规则。
总而言之,要准确确定
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必须综合考虑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