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依法取得
预售证件便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始至终均不具有任何合法效力。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任何形式的
商品房预售活动,务必以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前提条件。
若未能取得此项证明文件而擅自开展预售签约行为,原则上应被核定为
无效行为。
然而,在特许情况下,例如开发企业能够在提
起诉讼之前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此时原先的认购协议则可被视为有效协议。
如果认购协议最终被核定为无效协议,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转移事项,应遵照法定程序予以悉数返还;同时,对于在这起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其理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负有
赔偿之责,若过错双方皆有,他们也必须各自承担起由此引发的各自责任。
总而言之,未依照相关
法规取得预售证件便擅自签订认购协议,这样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广大
购房者应对此类问题保持审慎的态度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