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关于
诉讼事例的
管辖权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进行约定:首先,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方式,如仅简单表述为“若
产生纠纷,则由某地法院
管辖”,而应当明确指定具体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还需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排除法定的专属管辖权。
例如,涉及不动产的
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无法通过约定来变更这一法定规则;最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之上,不得通过约定明显加重其中一方的诉讼负担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合法有效的诉讼地点约定对于明确
争议解决的路径以及提升诉讼效率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