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之“
三期鉴定”,即是指对
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的鉴定工作。
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
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鉴定依据充足,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鉴定结果给予支持。
然而,保险公司如有异议,可能会提出质疑,例如认为鉴定结论缺乏合理性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缺陷。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全面审查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与事例相关的全部
证据。
若保险公司仅仅是对鉴定结果表示反对,而未能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和理由,那么法院通常不会采纳其异议,而是将鉴定结论视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若保险公司能够明确指出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那么法院可能会决定重新委托鉴定或者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三期”的具体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