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对于占用基本农田开展养殖的行为予以了严格的管控。
基本农田作为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土地资源,通常不允许用作养殖以及其他非粮食类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任何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都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砖瓦窑厂、房屋、墓地、开采砂石、矿物、挖掘泥土、堆积固体废物或是从事其他对基本农田造成损害的活动。
同时,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及挖池塘进行鱼类养殖。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设施兴建的情况发生,相关部门有权勒令整改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原先的种植条件,并且实施罚款处理。
如情节较为恶劣者,甚至会面临
刑事处罚的风险。
总的来说,在基本农田上变更土地用途必须经过极为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