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款,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缴纳
社会保险的责任被视为其不容推卸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对此有清晰的界定,用人单位应于与
劳动者建立
雇佣关系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所属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如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缴或追补;同时,须从欠缴之日起,每日额外收取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如果
逾期仍未完成缴纳,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欠缴金额处以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未尽事宜进行补缴。
倘若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
社保的义务而给劳动者带来了实际损失,劳动者可据此提出
赔偿请求。
除此之外,当劳动者以该理由作为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