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育费争议的事例普遍由被告所在的户籍特别是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专属
管辖权的行使。
然而,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由该被告在常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里提到的被告的户籍所在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口登记地点。
而对于常居地的定义,即该公民在离其住所超过一年以后,到提起
诉讼时仍连续生活的地方,但需要排除的是,如果此公民正在住院接受治疗,那么就不可被视为常驻地区域。
此外,在涉及到多名被告人且他们各自的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分布在不同下级法域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也能有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拥有诉讼
管辖权。
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还有其他一些特例的情况。
例如,当我们对那些并非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员提起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时,将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当原告的住所以地与其常驻地不统一的时候,则由原告日常惯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