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关于
可撤销合同之认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条件如下所示:
1. 由于
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具体而言,此种类型的合同系指
当事人对于合同本身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如物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规格以及数量等方面产生了
误判,使得他们所实施的行为的最终结果与各自原先设想的意愿截然相反,并因此而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 一方以欺骗的手法,让另一方在并不完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三人采取了
欺诈行为,诱使某一方在未充分明白事件原委的前提下签订了合同,并且对方应当知晓的或应当对这种欺诈有所察觉。
4. 再者,也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即某一方或者第三人借助威胁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在不完全出于自愿的状况下签订了合同。
5. 或者,太古城处境困难、缺乏必要的判断力等情况被某些人士利用,导致了民商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就明显呈现出本质上的不公允性。
总的来说,上述的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一个公平合理且公正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