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深圳市范围内,对孕妇雇员的薪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若孕妇雇员能够如常出勤并履行职责,则其薪资应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正常
工资标准予以支付;然而,倘若由于孕期的特殊生理状况,例如需要休
产假等原因,使得孕妇雇员无法如常进行工作和出勤,在此情况下,其产假期间的薪酬将按照生育津贴制度予以发放。
而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以用人单位在过去一年里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
假如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孕妇雇员的实际收入水平,则差额部分会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在另一方面,若孕妇雇员在孕期阶段因病请假,那么在此期间发放给她们的
病假工资也必须不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无论是何种情况,孕妇雇员在孕期期间所享有的薪资待遇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因为雇员怀孕就擅自降低其薪资、解聘或者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