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个体和单位,都是罪犯的主体。
这里所说的“个体”,是指具备了
刑事责任年龄及
刑事法律责任实操能力的个体,即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
而在另一方面,“单位”则囊括了任何形式组成的
法人实体——例如,公司、企业、社会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各类团体等。
至于那些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行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进行他人已经取得
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活动;或者是,蓄意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而获取不当利益;抑或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享有
著作权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等等。
举例来说,一些小型工厂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大规模地生产知名品牌的仿冒品,那么这些工厂的组织者和实际操作者都有可能被认定为
犯罪主体。
再者,如果某家公司故意将他人的
专利技术应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中,那么这家公司就会被视为
单位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