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以下四类事件将有可能致使所谓的“豁免条款”失效:第一,凡涉及对对方
当事人造成
人身伤害之情形时,此类“豁免条款”均应视作无效。
事例在于,
生命健康权益乃为我国公民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容侵犯;第二,无论出于何种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给对方带来
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皆无实效可言。
此举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以及公允原则,更触及到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第三,如有提供格式条款之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是对对方主要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同样应该被视为无
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通常由某一方事先拟定并强加于他方,使后者仅能做出选择接受或拒绝。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
保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达到相对平衡;最后,任何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皆不得再作为合法依据。
要知道,“主要权利”恰恰是实现合同目标的关键所在,若其被排除在外,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失去其原本存在的公平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