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能被视为事实上的举动。这是因为承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意图期待他人向己方发出
要约的表达方式,起始于
签订合同之前的预备阶段,诸如通过邮寄发送给受众的商品价格清单、进行公开拍卖的公告内容、发布的项目
招标通告以及公开发布的股份发行说明书,还有那些旨在吸引潜在客户的广泛商业广告等等。这类陈述的意义在于告知他人某个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特征及其价格等相关信息。殊不知,事实性行为则是指
行为人并无设定、改变或者消除某种民事
法律关系的意图,然而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却能够引发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然而,承诺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可以说,它仅仅是一种诱导他人向自身提出要约的意愿表达,因此,就性质而言,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法律约束力。基于以上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承诺行为并不视为事实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