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性合同是否应当经过
招标程序才能生效的问题,其效力的认定绝非简单的“全或无”式二元论。
一般而言,倘若依据现行
法规法律规定此类服务性合同属于需经招标程序后方能生效的范畴内,若未经此程序而直接签订协议,该协议将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
可撤销之合同。
但是,对于此类
合同的效力性质仍需根据多种实际情境进行全面考虑与综合评断,如合同执行状况、
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程度以及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等等。
举例来说,即便某项服务性合同并未经过招标程序,但只要其执行过程中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对公共利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该合同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总的来说,对于服务性
合同效力的具体判定,必须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综合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