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
定金的具体数量可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在此过程中,仍需遵守一定约束条件。
即所约定的定金总金额须控制在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超过此比例的部分将无法使其具备定金的
法律效力。
比方说,倘若主合同标的总额设定为100万元人民币,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约定的定金上限最多仅能达到20万元左右,如果实际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越了这个限制,那么多余的那部分便不再享有定金的特定法律地位和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定金作为
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若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
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以致最终难以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的,则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达成,那么理应以双倍的方式向对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