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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