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5、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6、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7、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8、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9、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10、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1、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12、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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