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
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
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
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
抵押。依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