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
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
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
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
公平原则在
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希望此解答能给你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