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产假后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经用人单位催促后仍然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
旷工处理。旷工累计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39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该劳动者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