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城市
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
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
还贷款。申请
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
还贷期间;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份)可以不要
长沙户口。核实无误的,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
复印件1份);申请人有效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
结婚证、
离婚证明或
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
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
催收等工作;未婚人员
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需印正反面);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