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是指承运人未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 以及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1987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并详细规定了运到期限的计算办法。当事人未约定运到期限,根据该规定,应认定承运人迟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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