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股东会为最大,章程由股东大会修改,但你所说的2个股东加起来所占股份必需大于另1个做
董事长的股东。二、总经理的聘任可是是股东会,也可是
董事会,以章程为准。如果你说的2个股东有足够的股份,首先可形成
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从而可“合法”地免去总经理的职务,若
拒不执行,可向法院提出
诉讼强制执行并追究其不执行决议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假如你说的2个股东没有足够的股份,上述一切都无从谈起。以上是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
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解说,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