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缴纳过
工伤保险的,职工在
工伤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其《
工伤认定书》、医疗单据以及相关资料送
社保部门申报
工伤待遇。一般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
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限计算是95天。 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才能做鉴定,一般要在6个月左右,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共需240天。工伤
赔偿部门审核后进行
放款,具体时间各地有所不同,可直接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如果单位拒不承认
劳动关系、或者拒不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
劳动者需通过投诉或仲裁方式进行维权,这个维权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久,一般从三个月到一年左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