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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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如今有很多人都是从事高危工作行业,而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很可能会发生工商申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马上提出工伤申报,但是发生工伤后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或者是所在工会组织?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发生工伤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

现如今有很多人都是从事高危工作行业,而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很可能会发生工商申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马上提出工伤申报,但是发生工伤后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或者是所在工会组织?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二、工伤申报费用的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发生工伤后,申报工伤的时间范围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受伤之间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所以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如果单位在1个月内没有提出工伤申报,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所在的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向当地社会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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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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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利息可由依职权而主动行使。目的在于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笔者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司法鉴定申请是由谁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司法鉴定申请书一般由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会统一受理委托人的鉴定申请,而委托人要向鉴定机构提交真实的材料。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二、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三、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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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由谁来申报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由谁来申报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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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提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提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花亥羔酵薏寂割檄公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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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由谁提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分为按撤诉处理和主动撤诉。主动撤诉的由自诉人提起。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提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提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花亥羔酵薏寂割檄公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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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民事诉讼: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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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由谁提交保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由谁提交保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
(一)、原告方时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向递交诉状时,应明确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为了证明某保险公司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保单复印件。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要求并不是对原告的苛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者及承保公司参加施救、理赔,故保单复印件应当保存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
交警部门依法定职责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退给投保人保管),受害人持保单复印件向提讼。
(二)、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单原件进行质证。
一般而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则应当由原告提供保单原件才对。然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案件,原告保险公司的前提是投保人(一般为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从客观上减轻了肇事方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身为投保人或肇事方的被告,实际成为“准原告”;而根据由距证据源最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应当持有保单原件。
而作为被害方的原告,此前与保险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手中不可能持有保单原件,即距证据源较远,故提交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公司有无提供保单原件的义务?应当承认,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举证责任也会转移给保险公司。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投保人将保单原件丢失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可持相关手续请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抄件作为证据,但此时有保险公司基于逃避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目的,拒绝提供保单抄件,致使投保人无法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1、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所谓客观原因,应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这实际是一种客观上的举证不能。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保人因故遗失保单,如果出示身份证、保单复印件,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保单抄件,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提供,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保险公司调取保单。
有的当事人据此向申请要求依职权调取该证据材料,应当予以调取。
2、依举证妨碍理论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妨碍亦称证明受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妨碍了可能证明的提出,证明提供因此落空。
而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人为使该证明发生动摇而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或者相对方提出反证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巩固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原告举出被告投保的保单复印件时,应当认为原告的此项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认为该保单有假,则应举出反证。而当投保人经质证认为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但自己的保单遗失时,证明该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便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不肯提交保单原件,又不能证明原告提交的保单复印件系伪造,则法官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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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残鉴定由谁申报?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如果发生伤残的话,伤残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伤人员以及伤者的直系家属进行提出。进行完伤残鉴定之后,确定受伤者是属于残疾等级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受伤者下发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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