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执行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执行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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