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造成职工
工伤的,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
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
医疗费之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r 《
社会保险法》 r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 最高人民法院r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 法释〔2014〕9号r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
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