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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