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委托鉴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必须保证在委托事项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本身的合法性,否则司法鉴定都毫无佐证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应当对司法鉴定的项目和委托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鉴定不能超越这些范围,而导致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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