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不同劳动者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军人等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以上内容的描述中,简单介绍了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作为一个劳动者就应该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大家可以知道工资支付的条件以及各种不同职业劳动者应该有怎样的工资支付,如果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中发现有自己曾经面对的情况建议仔细阅读以上内容,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不能让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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