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倘若单位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那么我们作为受雇者有数种途径可供选择来维护个人权益:
首要之选便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成功的结果就是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提交投诉,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若对上述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仍感不满意,仍然可以向上诉法庭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