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配租面积最大为80平方米,最小为35平方米。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按照“谁建设,谁配租” 以及“配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即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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