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
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
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