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依据以上法条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结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能帮到您。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加班费做出了详细地规定。然而用人单位却明知故犯,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为了能保住饭碗一般都会选择忍耐,当有一天忍不住了才会被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也深陷这样的处境,建议您及时咨询一下专业劳动法律师,让他为您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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